基本案情
某钢结构公司与某贷款公司借贷纠纷案,金昌中院判决某贷款公司偿还某钢结构公司欠款1000余万元及利息。进入实行程序后,金昌中院查封了被实行人某贷款企业的土地用权及地上厂房,并启动司法拍卖程序,两次拍卖流拍后,依法作出以物抵债裁定。但被实行人拒不腾退厂房。经查,被实行人虽为小贷公司,但其还通过我们的厂房从事其他经营,假如将土地出货,将损失一大量老客户,对其导致重大损失。鉴于此特殊状况,实行法官经剖析研判,觉得可采取“回租”的形式解决实行难题,马上涉案房产过户至申请实行人名下后,被实行人支付出租费,厂房仍由被实行人继续用经营。双方当事人采纳了实行法官建议,在实行职员对涉案厂房内物品逐一清点双方当事人在财产确认清单上签字后,双方当事人签订出租协议,保持了好的商业关系,案件全部实行完毕。
典型意义
力求双方当事人认可是人民法院实行工作应有之义。本案实行中,在腾退厂房受阻的状况下,实行法官基于被实行人企业经营对厂房的紧急依靠,开动脑筋,另辟蹊径,提出“金点子”,巧妙借助回租法律规范,解决矛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防止强制腾退实行行为的推行,维护了被实行人经营的稳定,最大限度降低对其利益的不利影响,达成了“双赢”成效。金昌中院实行中熟练运使用方法律规定,用足用活实行方法,变通实行行为,案件实行“柳暗花明”,通过优质司法服务让当事人感觉到司法温度,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金昌智慧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事诉讼法